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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時報【郭建志】

立法院趕著法案大清倉,但匆促立法恐現爭議,15日即將三讀通過的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正是如此,恐將損及小股東權益,值得立委諸公三思。

例如立委李貴敏等人提案的財報疏失免責條款,規定公司董事長、總經理若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,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,免負賠償責任。立委認為,美日兩國都明訂董、總要負善良管理員義務,而在訴訟時仍採推定過失,須自行證明無罪,為使台灣法規接軌國際,但並非解除其責任,若他們未小額信貸銀行利率 小額信貸銀行比較 玉山小額信貸利率盡注意義務,仍需負責。

然而可議的是,綜觀國內歷來弊端案例,試問:第一,誰有動機、也有能力做假報表?是公司財會承辦人員或會計師嗎?還是握有經營實權的董事長及總經理?第二,台灣多屬家族企業,與西方國家經營權、所有權分離的國情不同,企業財報作假或為炒股進行虛假交易,或為掩飾不法行為,當年博達案即為明顯案例。

法規接軌國際固然重要,但是也不能不考量國情,當台信貸比較2015 信貸比較好過的銀行 信貸比較灣過去發生過無數財報弊端,且均指向董事長、總經理層級在信貸比較2015 農會信貸條件 台新銀行信貸條件搞鬼時,若修法將企業高層納入「已盡相當注意即可免賠償責任」的行列,不免啟人疑竇,此舉只是為了幫經營階層脫罪,也讓弱勢小股東權益更難保障。

另外,立委許添財提案修法,要求犯下重大公害、食藥品安全事件之公司,停止其上市之有價證券買賣,以頂新事件來說,目的固然是為嚴懲不良企業主,但一旦有價證券停止買賣,在嚴懲不良企業主的同時,也同時傷害小股東?當股票停止買賣,小股民連想認賠殺出都將求售無門?當企業出包、股價大幅滑落時,政府卻停止其股票買賣,小股民連「停損」的權利都被剝奪,反而成為最大受害者。

立委提案修法有其考量點,但應該更周延考量民眾的權益,至少也應有完善配套措施;而上述兩項「爭議」法案,值得立委諸公再三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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